防护栏杆 强制性标准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说明: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0mm,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0mm。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100mm高度内不宜留空;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1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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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护栏强制性要求必须进行碰撞试验检测护栏的防护能力,美国在1962年首先采用了实车碰撞试验的方法对护栏的防撞性能进行评价,目前使用的是1993 年颁布的“公路安全设施安全性能评价推荐程序(NCHRP Report 350)”,简称美国350报告。欧洲是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根据本地区情况对实车碰撞试验检验护栏安全性的方法进行研究,目前采用的是EN1317标准。日本的建设省道路局在1965年发布了防护栏的设置标准,并在1972年、1998年和2004年对防护栏的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相应的防护栏设计标准的解释文件。1999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参考美国的350报告颁布了道路安全护栏系统标准。我国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简称JTJ074-94)规范中 次涉及到护栏性能的评价内容。2004年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TF83-01-2004(简称F83标准)标准在国内 次专门规定了护栏的安全性能评价具体办法和指标,规范了护栏的安全性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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